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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田再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田再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飞龙车站京开大道中段430号。法定代表人:王衍法,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再朋,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上诉人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再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3月18日田再朋受雇于达标公司做工程监理,负责监理濮阳县胡状镇卫生院、鲁河镇卫生院、庆祖镇卫生院的病房楼及周转房工程,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同年11月中旬达标公司将田再朋辞退,同年12月1日达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洐法向田再朋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显示:欠田再朋工资款(以前工资已清)11200元。达标公司在该欠据上加盖了其发票专用章,欠款人处有其法定代表人王洐法签名。后田再朋向达标公司催要工资款,达标公司以田再朋在监理胡状卫生院工程期间未尽到监理责任,给达标公司带来了损失而拒付,双方形成纠纷。原审另查明,关于达标公司所反诉的事实主要是胡状卫生院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构造柱质量问题,此已有施工方重新予以处理。达标公司称现工程未竣工,每天200元的延期监理费,业主未支付。原审又查明,河南省达标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更名为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认为,田再朋受雇于达标公司做工程监理之事实,双方虽无签订劳务合同,但双方就提供劳务的事实陈述一致,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在2015年3月至11月间存在劳务关系,而且同年12月1日达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衍法向田再朋出具一张工资欠条,明确载明“欠田再朋工资款(以前工资已清)11200元”,并加盖达标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此充分证明达标公司欠田再朋工资的事实及所欠工资的数额,故田再朋依据该欠条诉请达标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予以支持。关于达标公司反诉应扣除田再朋工资8160元及赔偿延期的监理酬金25000元的请求,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扣除工资的情形,且造成构造柱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未明确,延期的监理酬金的数额及是否支付也不明确,故达标公司反诉之请求,现有证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田再朋劳务费1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反诉费628元,由被告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达标公司上诉称,1、濮阳县胡状镇卫生院建设工程一直由田再朋独自一人为现场监理,因质量问题部分工程拆除,并添加钢筋笼、水泥浇筑,总造价28300元,按责任划分达标公司承担50%,即14150元。根据公司员工造成损失规定,田再朋应承担40%的经济损失,即承担重新构筑经济损失费5660元。2、缺少构造柱处的砌砖时间,田再朋是在职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田再朋的法律责任。3、追缴延期监理酬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田再朋、王善义监理日记及施工方的施工日记,按员工实际上岗日期推算,延期应得的监理酬金29000元。根据公司员工造成损失规定,田再朋应承担40%的经济损失,即承担应得监理酬金的经济损失费11600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追缴田再朋因工程构造柱重新构造承担的造价费用5600元,追缴田再朋工程延期该得的监理酬金11600元。田再朋答辩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田再朋从2015年4月30日至11月23日在胡状、庆祖、鲁河做监理工作,按建筑法规定工地必须配有总监、监理人员,这两项工作都应该由专人负责,田再朋做的工作就是监理工作,看管三个工地,每月仅支付田再朋三千元工资,工酬不对等。2、2015年11月23日工程主体并没有完工,工地还在施工中,11月23日后该工地处于没有监理人员管理状态,造成胡状卫生院未能及时交付。发生事故不应由田再朋承担责任。3、达标公司让田再朋承担40%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达标公司称田再朋在工程施工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工地重大损失,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查明,濮阳县胡状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因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被部分拆除,并添加钢筋与水泥浇筑。维修工程总造价28300元,达标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已向施工单位支付14150元。本案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田再朋与达标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达标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田再朋作为工程监理,对于因未尽到监理职责导致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达标公司上诉称濮阳县胡状镇卫生院建设工程一直由田再朋独自在现场监理,田再朋应承担重新构筑经济损失费5600元的理由,本院认为,濮阳县胡状镇卫生院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部分拆除并重新构筑,达标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已向施工单位支付14150元。田再朋作为该项工程的监理人员,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适当的监理责任,本院酌定由田再朋承担20%的损失赔偿责任,即由田再朋向达标公司支付2830元(14150元×20%)。关于达标公司上诉称应追缴田再朋工程延期该得的监理酬金11600元的理由,本院认为,达标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主张成立,对于达标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迟延履行利息部分;二、变更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3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田再朋向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8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共计708元,由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8元,由田再朋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河南省达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0元,由田再朋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杨 浩代理审判员  肖敬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兆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