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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林枫,通化县博太通讯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枫,通化县博太通讯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62号原告:林枫,男,1989年1月31日生,满族,职员,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博太通讯商场,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338号。经营者:李恒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枫诉被告通化县博太通讯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枫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枫负担。审 判 长  周景全人民陪审员  鞠桂芳人民陪审员  孟庆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广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