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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铁、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61号申请人:李铁,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27355-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振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675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李铁借款2480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另交纳本院执行费362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0民初67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