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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刘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3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沈伟,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冉丽娅,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刘明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621、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2617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351.64元、案件受理费1109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沈伟名下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畅园19幢1单元701室住宅及沈伟名下浙F×××××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进行了拍卖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得款95975.66元。除此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冉丽娅名下浙F×××××别克汽车,本院已于2016年3月8日查封权属登记,但至今未查扣到位)。因被执行人沈伟、冉丽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两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13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刘明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刘明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