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厚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厚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5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厚书,男,1973年2月5日出生。辩护人胡冰涛,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厚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田厚书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指使他人伪造“湖北御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后被告人田厚书于2016年8月22日在本市江汉区台北路海迪商务大厦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厚书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厚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厚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厚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厚书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田厚书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厚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湖北御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枚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棣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