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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明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明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099号原告: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朱守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育,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明军,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原告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元,退还原告阿拉善盟公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42元。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