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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黄砚云、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砚云,刘虹,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砚云,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好多益建材经营处经营业主,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刘虹,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XX,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砚云与被执行人刘虹、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