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黄砚云、刘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砚云,刘虹,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砚云,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好多益建材经营处经营业主,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刘虹,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XX,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砚云与被执行人刘虹、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