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日峰诉被告李洪祥、李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日峰,李洪祥,李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31号原告:姜日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李洪祥,男,汉族,户籍地为汪清县汪清镇。被告:李国清,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日峰诉被告李洪祥、李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日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姜日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崔海兰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勋斌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朴今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