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樊素清与薛燕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素清,薛燕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5民初192号原告:樊素清,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薛燕楠,武川县扶贫办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樊素清与被告薛燕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燕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素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和相应迟延履行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因清收该笔欠款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薛燕楠向我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总以经济困难为由,既不归还借款本金,也不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11月7日我到被告单位找到她重新出具了欠条。对于利息我自愿放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薛燕楠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7日被告薛燕楠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未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樊素清与被告薛燕楠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薛燕楠应当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如被告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该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樊素清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薛燕楠归还原告樊素清借款25000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樊素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薛燕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海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