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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林静与王强、王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静,王强,王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804号原告:林静,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王强,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王贵辉,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6日,住绵阳市高新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8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