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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宋继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宋继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013号之一原告:王宏伟,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宋继宾,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宋继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宏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宏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