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宋继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宋继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013号之一原告:王宏伟,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宋继宾,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王宏伟与被告宋继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宏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宏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光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紫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