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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姜秀芬与孙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芬,孙鸿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790号原告:姜秀芬,女,52岁,住辽源市西安区。被告:孙鸿鑫,男,41岁,住辽源市西安区。原告姜秀芬诉被告孙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姜秀芬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秀芬申请撤诉是自愿的,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姜秀芬负担,因其家庭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凤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镇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