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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赵三江诉石荣桂、石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江,石荣桂,石山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93号原告:赵三江,男,汉族,1955年8月12日出生,住龙沙区。被告:石荣桂,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龙沙区。被告:石山山,男,汉族,1992年4月21日出生,住龙沙区。原告赵三江与被告石荣桂、石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借款及利息328,000.00元,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2015年8月9日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利息二分),用于做生意,双方口头约定二年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三江无法提供二被告石荣桂、石山山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三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20.00元,退回给原告赵三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田冬梅审判员 田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泽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