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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459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59号之四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阳。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政阳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770元,由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褚 军人民陪审员  秦建明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