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2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佳佳与张世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佳佳,张世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2279-1号申请执行人黄佳佳,男,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被执行人张世艮,男。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黄佳佳与被执行人张世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皖012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7年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世艮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A×××××车辆两年;于2017年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世艮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皖A×××××两年,未查出其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计振东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