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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志远与楚岩、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686号原告:周志远,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委托代理人:邢栋,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岩,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肥乡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建设街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许少军。被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南群英路*号。法定代表人:邵建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A座6层。法定代表人:苑如民。委托代理人:张春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与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远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印)书记员  杨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