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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盈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中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盈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中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盈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诉人盈丰投资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上诉人)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依据民事案件诉讼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