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刘风与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689号原告:刘风,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刘风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前,原告刘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风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