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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江霞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江霞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51号罪犯陈江霞,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江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7.68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9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江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江霞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7.68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江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江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江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江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7.68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