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203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合肥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2121号之一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对李某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XXXX商业XXX号(淮南市房地权证田家庵区字第××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附:(2016)皖0403民初2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217****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