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飞与程婧、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飞,程婧,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飞,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程婧,女,198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斌,又名李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薛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程婧、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程婧、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薛飞偿还借款本金29.9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申请执行费448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李斌共计给付申请人299400元即可。申请人薛飞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保全费2520元。由被执行人李斌承担执行费2240元(减半收取)。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