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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柯达与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柯达,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224号原告:杨柯达,男,彝族,现年28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杨清,男,彝族,现年40岁,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杨柯达与被告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柯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柯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柯达撤诉。审判员  廖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