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柯达与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柯达,杨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224号原告:杨柯达,男,彝族,现年28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杨清,男,彝族,现年40岁,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杨柯达与被告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柯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柯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柯达撤诉。审判员 廖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