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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肖敏、廖朝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敏,廖朝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肖敏,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廖朝领,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执行肖敏与廖朝领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朝领外出住址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廖朝领在中国银行营业部账户有存款1089元,除此外再无其他财产,本院已将其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肖敏,并将被执行人廖朝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形,景本院向申请人肖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执137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延审判员 卢上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铭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