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国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国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866号原告: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段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鲁,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赵国利,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济南市。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国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绿地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