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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爱联(厦门)石化有限公司、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联(厦门)石化有限公司,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697号申请人:爱联(厦门)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418室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2XN4FQ5X。法定代表人:陈彩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龙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盛世融城6#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69252077M。法定代表人:杨焜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爱联(厦门)石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474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爱联(厦门)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474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503元,由申请人爱联(厦门)石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官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