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与钟东谋、杨小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钟东谋,杨小华,陈正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308号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法定代表人:陈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忠,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钟东谋。被告:杨小华。第三人:陈正海。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东谋、杨小华及第三人陈正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