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万春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万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郑万春,男,生于1998年4月10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卫(系郑万春叔父),男,生于1969年10月7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晓,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鑫,女,汉族,生于1992年5月26日。关于原告郑万春与被告李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327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宝鸡平安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郑万春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03.44元。于调解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宝鸡平安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郑万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7203.44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3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