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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永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582号原告:李永香,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冰,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明,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北路。负责人:吴俊,总经理。原告李永香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永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香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李永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