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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8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多吉扎堆与斯曲措姆、昂多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班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多吉扎堆,斯曲措姆,昂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2428民督3号申请人:多吉扎堆,男,1986年8月3日出生,藏族,牧民,现住西藏班戈县。被申请人:斯曲措姆,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藏族,牧民,现住西藏班戈县。被申请人:昂多,男,1959年7月6日出生,藏族,牧民,现住西藏班戈县。申请人多吉扎堆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多吉扎堆称,2013年10月昂多女儿(斯曲措姆)与多吉扎堆协议离婚并双方书面协议斯曲措姆和多吉扎堆婚后安居项目房归斯曲措姆所有,斯曲措姆向多吉扎堆支付13000元作为房子补偿费,并口头约定昂多帮忙斯曲措姆向多吉扎堆支付房子补偿费,但至今只支付了3000元,请求被申请人及时支付剩余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昂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多吉扎堆支付剩余房子补偿费10000元。申请费200元,予以免交。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玛央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旦增旺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