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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秀青、刘长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青,刘长城,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茌平县宏鑫纺织有限公司,茌平县信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李东伟,刘本军,李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青,女,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长城,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总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县宏鑫纺织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东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县信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公交南路105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刘本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东伟,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本军,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志勤,男,汉族,1958年2月3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人张秀青与刘长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779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茌平县信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