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XX、游金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游金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590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周漪,杭州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游金火,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周XX与游金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游金火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游金火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总标的约11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13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游金火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周XX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游金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