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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公安局、赵彬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公安局,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7273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强,局长被执行人赵彬原告东阳市公安局与被告赵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彬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公安局未实现债权43236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赵彬查无下落,其车子已由法院查封,但无实际控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273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审 判 员  何 倩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