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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华百事达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华百事达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跃松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财保43号申请人: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033室。法定代表人:黄河清。被申请人: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688号B2幢。法定代表人:李跃松。被申请人:金华百事达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688号B2幢西侧。法定代表人:李跃松。被申请人:李跃松,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内)。申请人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华百事达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跃松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且向申请人租赁使用的位于金华市工业园区金衢路以北、姜山头村以西亿都建材城E幢201间商铺、写字楼,保全价值285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且向申请人租赁使用的位于金华市工业园区金衢路以北、姜山头村以西亿都建材城E幢201间商铺、写字楼,保全价值28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向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黄晓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02财保43号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华百事达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跃松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0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且向申请人租赁使用的位于金华市工业园区金衢路以北、姜山头村以西亿都建材城E幢201间商铺、写字楼(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附:民事裁定书壹份。查封清单壹份。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