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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某、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297号原告刘某。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刘某诉被告马某乙、马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刘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刘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