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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后全与肖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后全,肖有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203号原告:郭后全,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肖有瑞,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郭后全与被告肖有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力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怀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