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琴与被申请人王沫、张伟、金丽娟、河南省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琴,王沫,张伟,金丽娟,河南省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742号申请人:马琴,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生,住孟津县。被申请人:王沫,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金丽娟,女,汉族,1963年6月11日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河南省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辛店镇辛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学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琴与被申请人王沫、张伟、金丽娟、河南省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琴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9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沫、张伟、金丽娟、河南省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马琴提供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1440元,暂由申请人马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景博审 判 员 朱自豪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