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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金蓝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礼武、黄小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蓝海商贸有限公司,黄礼武,黄小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7528号原告:浙江金蓝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南水果批发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金丽君。被告:黄礼武,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黄小妙,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江金蓝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礼武、黄小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6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金蓝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丽君、被告黄小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礼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黄小妙辩称:被告黄小妙与原告没有发生买卖关系,也没有欠原告款项,欠原告款项的是黄礼武,当时黄小妙在欠条上签字仅仅是起到证明人的作用,证明黄礼武欠原告的款项。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黄礼武之间有业务往来关系。2014年8月27日,被告黄礼武、黄小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浙江金蓝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69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礼武、黄小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蓝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69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9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