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树兰与李文余、张永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兰,李文余,张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陈树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文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永丽,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陈树兰与李文余、张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1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文阁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