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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阿条、蔡利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阿条,蔡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许阿条,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蔡利江,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许阿条与被执行人蔡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3388000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9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蔡利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利江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蔡利江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利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蔡利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8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沈 尧代理审判员  汪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