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邵阳、吴春狗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阳,吴春狗,施达祥,施小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邵阳,女,1981年4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春狗,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施达祥,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施小白,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再审申请人邵阳因与被申请人吴春狗、施达祥、施小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句民初字第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苏1183民申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邵阳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邵阳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邱文华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