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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邵阳、吴春狗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阳,吴春狗,施达祥,施小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再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邵阳,女,1981年4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春狗,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施达祥,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施小白,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再审申请人邵阳因与被申请人吴春狗、施达祥、施小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句民初字第0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苏1183民申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邵阳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邵阳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邱文华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