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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3刑初3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1994年1月24日生于渭南市华州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6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7)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翼燕、被告人贾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贾某窜至华州区高塘镇街道伺机盗窃,后在高塘镇街道乐佳家购物广场门口,发现一辆黑色电动摩托车,趁无人之际,将该车车头扳开,滑行至无人处后接通电源线,将车盗走。在骑行途中电话联系王伟(身份待查),让帮忙销赃。后经王伟介绍,被告人贾某将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中年男子。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黑色台铃踏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8元。2016年9月3日,被告人贾某因吸食毒品被华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公安民警根据监控视频确定嫌疑人后提审被告人贾某,被告人贾某即交代了在高塘镇乐佳家购物广场门口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失主郭晒会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杜新荣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华州区高塘镇街道乐佳超市门口监控视频,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因吸毒盗窃公民财物,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党娟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