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艳军与吴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军,吴庆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民初1049号原告:刘艳军,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吴庆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原告刘艳军与被告吴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军、被告吴庆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当时承诺3个月归还。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并已还息至2015年5月10日。还有两位担保人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和被告及担保人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被告吴庆江辩称,借款30000.00元属实,但是当时没约定利息。认还本金30000.00元,利息不同意偿还。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到2015年5月10日,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款300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吴庆江从原告处借款,原告已将30000.00元给付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称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不认可,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未及时还款,应给付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2015年5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庆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艳军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被告吴庆江负担。(限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元)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权威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