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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王先建、付立志、陈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王先建,付立志,陈维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东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663445440。负责人:梁贵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立志,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汉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维根,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先建、付立志、陈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邵 军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张代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