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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996号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4号自编3号。法定代表人:刘贵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迪,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南侧02幢2楼东段。法定代表人:罗全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邦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焦静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陈志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