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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崔英姬、林美兰、许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崔英姬,林美兰,许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崔英姬,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图们市。被执行人林美兰,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教育局督导室科员,住图们市。被执行人许焕龙,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第二小学教师,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崔英姬、林美兰、许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许焕龙银行存款30500元。被执行人崔英姬、林美兰工资账户因其它案件已被冻结,本案轮候冻结。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崔英姬、林美兰、许焕龙工资账户冻结期满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