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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穆立斌申请执行李久峰、穆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立斌,李久峰,穆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立斌,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李久峰,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穆丽波,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穆立斌与李久峰、穆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久峰有住宅和制油厂房已被另案查封,李久峰工资被另案划拨,申请执行人穆立斌参与分配得款17333.90元,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闻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