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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与张玉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张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王鹏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峰,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职工。被执行人:张玉刚,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张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崖湾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