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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春杰与李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杰,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杰,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通辽双泡电厂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英,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春杰与被执行人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杰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春杰以被执行人李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明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