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桂花、乐宝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桂花,乐宝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方桂花,女,1951年3月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被执行人:乐宝娥,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无业,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桂花与被执行人乐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乐宝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标的2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