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帮君、衡水市信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衡水市信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行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帮君,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信访局。法定代表人马继全,局长。上诉人李帮君因信访不作为一案,不服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行初1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上诉人李帮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为:被上诉人衡水市信访局收到上诉人2016年10月25日邮寄的控告举报书后,没有作出处理答复,是不作为的违法。本次起诉不是重复起诉,不是针对被上诉人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是针对被上诉人不作为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上诉人李帮君向被上诉人衡水市信访局邮寄控告举报书。2016年10月3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基本内容为,上诉人所反映的诉求不属于该局受理范围,请到市涉法涉诉中心反映,今后再以同一信访事项信访,该局将不再受理。上诉人不服,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不作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第二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竞择审判员 孙晓燕审判员 房军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凤莲 来源: